医疗救(补)助可“一站式”即时结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结算
本报讯(YMG记者夏丹通讯员谢宝轩)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昨日起,烟台市开通医疗救(补)助“一站式”联网即时结算业务。参保人员医疗救(补)助费用可即时结算,减少参保居民跑腿次数。
符合医疗救(补)助标准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联网传输结算,业务经办流程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费用结算单上增加医疗救(补)助费用报销额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即时报销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同时,结算医疗救(补)助费用(不预留保证金)。孤儿、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10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限额为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限额为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限额为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2000元。
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限额为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限额为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享受政策期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重特大疾病限额为8000元。
医疗救(补)助“一站式”联网即时结算的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已由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医疗救(补)助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市民政部门定期将所需救(补)助费用预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异地就医符合医疗救(补)助的费用分两种情况结算:一是在“全国异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平台”没有实现医疗救(补)助即时结算前,救(补)助医疗费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与救(补)助对象结算。待“全国异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平台”实现医疗救(补)助即时结算后,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省社保局结算;二是未通过“全国异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平台”结算的异地费用,医疗救(补)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流程一致,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合并统一发放。
2018年5月21日前已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且符合医疗救(补)助条件的,由市社保中心按照医疗救(补)助标准统一核算救(补)助金额,系统维护并将数据提供给民政部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与救(补)助对象结算。2018年5月22日启用联网结算业务后,涉及医疗救(补)助参保居民的增减变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系统维护,其救(补)助医疗待遇自办理增减手续的次月开始变更,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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