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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数千万财产,更改姓名在外躲债10年烟台俩“教科书式老赖”获刑责

齐鲁晚报 2017-12-09 16:23 大字

本报12月7日讯(记者钟建军通讯员思玮)借钱不还,更名改姓、转移名下财产,12月7日,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今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两名“老赖”东躲西藏十余年终获刑责。

据了解,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烟台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并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保险责任。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能如期还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芝罘区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姜某和孔某某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姜某和孔某某仍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由于承担连带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便向银行垫付全部案款,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追偿为被执行人姜某和孔某某支付的垫付款和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2005年12月,芝罘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只能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此后10年,申请执行人和法院一直在寻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财产情况,但始终没有眉目。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芝罘区法院递交三份韩国公证文书,证明二人在国外拥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两名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事情才有了新的进展。

据介绍,原来,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年至2016年间,多次更改姓名,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经查,除了上述贷款纠纷外,2002年至2005年间,姜某和孔某某在烟台市牟平区、芝罘区等地与某农村信用社等有多起借贷纠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芝罘区人民法院及牟平区人民法院曾共计作出11份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姜某和孔某某向债权人给付共计700余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姜某和孔某某依然不为所动,仍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逃避以上系列判决的执行,2006年至2016年间,姜某单独或伙同孔某某将房产35套、汽车6辆、车库3个、车位2个、现金661万余元隐匿,并无偿转让房产2套,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财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更改姓名之后,长期共同在外躲避债务,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的财产达数千万之多,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共移送公安侦查14案,判决拒执罪2案3人。“近年来,存在许多恶意抗拒法院执行的‘老赖\’,他们企图通过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等行为来逃避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总以为能瞒天过海。拒执案的审结,就是对那些‘教科书式老赖\’的严惩和警示。”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于建波告诉记者,今年截至目前,芝罘区人民法院共执行结案4000余件。下一步,芝罘区人民法院也将加大执行力度,推进执行信息化、公开化建设,让更多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尽早实现,提速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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