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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法院今年首例 “拒执罪”公开宣判

烟台日报 2017-12-08 09:03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尹琳通讯员于思玮)借钱不还,更名改姓、转移名下财产就能躲掉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吗?答案是:不可能!12月7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今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两名“老赖”东躲西藏十余年终获刑责。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市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并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保险责任。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能如期还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芝罘区法院。芝罘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芝罘区法院递交三份韩国公证文书,证明二人在国外拥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两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除以上贷款纠纷,2002年至2005年间,姜某和孔某某在市牟平区、芝罘区等地与某农村信用社等有多起借贷纠纷。市中级人民法院、芝罘区人民法院及牟平区人民法院曾共计作出11份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姜某和孔某某向债权人给付共计700余万元。

为逃避以上系列判决的执行,2006年至2016年间,姜某单独或伙同孔某某将房产35套、汽车6辆、车库3个、车位2个、现金661万余元隐匿,并无偿转让房产2套,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财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更改姓名之后,长期共同在外躲避债务,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的财产达数千万之多,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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