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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目前已获400余万生态补偿

烟台晚报 2017-05-22 08:4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云全通讯员滕琳)日前,按照《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市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我区获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60余万元,此项资金将统筹用于我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支出。

2014年以来,为促进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分级筹集,区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级向区级补偿;区级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区级向市级补偿。区级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市级对各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截至目前,我区获生态补偿资金累计已达400余万元,该项资金将重点用于燃煤锅炉“煤改气”、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项目,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为确保此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上报市级部门备案,同时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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