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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住房困难家庭增添一项住房保障新选择

烟台晚报 2017-05-05 10:12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云全通讯员汶正彦希)根据烟台市推出的《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自本月起,芝罘辖区内将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此举给我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带来新的民生福祉,将增添一项住房保障新选择。该项制度的试行,也标志着我区一直执行的“三房合一、租补分离”只租不售的住房保障方式,逐渐向租售并举转轨。

共有产权住房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创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房源渠道是已经建成却没有分配的保障房源。共有产权住房的推出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烟台市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让符合条件的市民以更低的门槛进入购房市场,满足广大市民尤其是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

根据《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从已经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供应对象应当符合烟台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经过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和配售顺序,从而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选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每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现已承租保障房的,并且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也可以提出购买申请,但是购房后就不能再享受原来的住房保障待遇。

共有产权住房向承购人出售的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0%,剩余30%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享有。承购人在购房满2年后,可以通过增购方式取得住房的全部产权,才能上市交易。烟台市的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现房销售,销售后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证。在销售价格上,与其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格为基准下浮10%的原则核定,同时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切实的费用减免。

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对承购人以虚假资料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并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承购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该承购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为了进一步完善烟台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多元化住房需求,烟台市创新推出共有产权住房这项保障房方式,解决了一部分住房困难家庭对房屋产权的需求。这种“分期付款”的购房形式,与早年的经济适用房相比,产权更加明确化。它可以更好地满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夹心层”的住房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公共资金的撬动效应。同时,将隐性的政府支持政策量化为显性的产权份额,破解“福利陷阱”,使公共资源得到公平善用。新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推出后,一方面住房困难家庭能够获得更加多样化的保障方式,满足一部分群众对拥有住房产权的需求,另一方面能化解他们到市场一次性交纳房款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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