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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停车收费“五一”实行新标准

烟台日报 2017-04-26 06:13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烟佳)为规范物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结合烟台市物业管理实际,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制定了《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另外,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要分等级

据了解,《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应执行本《标准》;实行基础性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零星分布的楼栋等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在满足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本《标准》将日常管理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等六大项,每一项内容划分为5个等级。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的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根据本小区基础设施情况和物业服务水平,在六大项服务内容中分别选取一个服务等级,依据六大项服务等级对应的分值之和,最终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并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普通新建住宅在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方案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填报物业企业诚信监管系统,对不按时填报、更新相关资料的企业将记入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该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烟价〔2004〕2号文件公布的《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试行)标准及评分细则》同时废止。

物业费按照物业等级收取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分为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和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两大类,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其中,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到五级5个物业服务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0.25元/月·平方米、0.45元/月·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1.00元/月·平方米、1.25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到五级5个物业服务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0.50元/月·平方米、0.80元/月·平方米、1.00元/月·平方米、1.30元/月·平方米、1.80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按照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有电梯普通住宅,业主因所属物业无可能使用电梯的,按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户免费配备不少于3张出入证(卡)。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证(卡)进价的110%收取工本费。

以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8年9月30日。《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4〕3号)同时废止。以上规定执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已到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室内车位租赁费基准185元/月

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其中,室内车位租赁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185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室外车位(土地属非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称为“规划车位”)租赁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100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收费标准为42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前期物业室内车位停车服务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30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前期物业室外车位(“规划车位”)停车服务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21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前期物业车位场地管理服务费列支标准: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汽车,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列支标准为不超过25.20元/车位·月。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外来车辆,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超出2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2小时的,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分别每次收费2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停车相关费用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车免费配备1张出入证(卡)。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证(卡)进价的110%收取工本费。以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8年9月30日。《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4〕3号)同时废止。以上规定执行前已签订停车收费相关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停车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已到期的,停车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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