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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受工伤拿到12万元赔偿, 公司不服判决,法院依法执结

烟台晚报 2017-04-26 10:13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曲彩云通讯员王丹)“感谢执行法官!我的工伤待遇终于拿到了,如果没有你们,不知还要再等多久啊!”当工伤驾驶员王锋(化名)领到12万元工伤待遇赔偿款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事情还要从一封上访信说起。2017年初,芝罘区法院收到某科技公司的一封上访信,反映王锋申请执行其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法院扣划了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要求法院依法审查。执行局有关负责人高度重视,通过认真详细阅卷和约谈被执行人,详细了解了案件始末。

王锋自2012年4月起到该科技公司任驾驶员,同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3月,劳动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王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仲裁部门于2015年1月裁决,公司支付王锋工伤待遇共计12.2万元。按常理,王锋依据此裁决书便可申请执行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了,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原来,其所在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了行政诉讼。2016年4月,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7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避免进一步的诉讼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人力、财力损失,两个多月来,执行法官们一方面多次做公司代理人的工作,争取其积极配合,另一方面想方设法与常驻外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从公司的诚实守信及经济利益入手,言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多次耐心细致地向王锋讲解该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权利义务,解除了王锋的种种疑惑和不解,自愿表示放弃部分款项的追索。连续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17年4月18日,12万元的工伤赔偿款交付到王锋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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