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安排员工回家待岗法院为劳动者“撑腰”
本报讯(通讯员王白石YMG记者任雪娜)未经员工本人同意,擅自安排员工回家待岗是否合法?牟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企业单方面调撤岗位要求员工回家待岗的劳动纠纷,以判决的形式为劳动者“撑腰”。
陈某自2016年1月到烟台某电气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共同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副总工程师。2016年中旬,因连年亏损,公司将陈某的工作岗位调整到技术部。2016年年底,公司向陈某留言将与其续签合同。2017年1月,公司下发组织构架调整通知,决定撤销副总工程师岗位。随后,电气公司向陈某下发待岗通知,通知陈某因撤销副总工程师岗位需回家待岗。不服公司决定,陈某一气之下将电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电气公司撤销待岗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待岗期间工资差额44434.05元。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被告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应视为双方以实际工作岗位履行劳动关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企业未与员工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未经合法程序,便单方安排员工待岗,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因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待岗通知书》,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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