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我区禁止燃放孔明灯, 引发火灾或爆炸等后果将追究刑责

烟台晚报 2016-12-16 00:00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高少帅)飘起来是流动的火患,落下来不是垃圾就是灾难……随着放孔明灯的习俗悄然兴起,人们通过放飞孔明灯来表达自己的思乡之情、爱恋之情、寄托之情等等。殊不知,这承载着人们美好心愿的灯,在放飞的瞬间,便化作漫天失控的“火种”,许愿灯可能成为别人的“灾难灯”。

眼下正值冬春季节,正是火灾高发期,孔明灯若掉到山林,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在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醒,省公安厅于今年1月份发布《通告》,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做出明确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若随意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将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给予批评教育:燃放“孔明灯”被及时发现并制止的;未成年人燃放“孔明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违反规定,在加油站、油库、加气站、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孔明灯”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于违法燃放的“孔明灯”一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销售“孔明灯”的摊点及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由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新闻推荐

制造业专场招聘会企业爆满, 不少青睐男性的岗位向女性开放

本报讯(YMG记者夏丹通讯员丁天钟玉爱志摄影报道)昨天上午,由开发区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与《烟台晚报》联合举办的“烟台市制造业专场招聘会”在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举行。据悉,这是全市首次举...

烟台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烟台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