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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发布, 在限燃区域内,只有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

烟台晚报 2016-12-16 00:00 大字

限放烟花爆竹共建清新家园

本报讯(YMG记者姜春康通讯员孙永祝)记者从昨日烟台市召开的全市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烟台市于1月日发布《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条例》对烟台市“限燃区域”做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在限燃区域内,一年只有四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分别是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此外,《条例》还规定,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关于处罚,《条例》也有着明确规定。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经营和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限燃区域”内除了一年中规定的4天外,其他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结婚、开业等活动。本报特别提醒,对结婚的,只要不是在上述4天之内,婚宴酒店经营者要提前向喜主讲明,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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