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12区市最低月工资提到2100元 新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烟台晚报 2021-09-28 08:04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毛蓬勃)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21年10月1日起,烟台市施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标准比之前上涨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元,标准比之前上涨1.9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标准比之前上涨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标准比之前上涨1.7元。

记者了解到,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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