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法”让反复诉离者不再“受伤”
“白头偕老,永结同心。”中国人历来重视婚姻的稳定性。随着社会价值观日趋多元化,人们不再满足于高稳定、低质量的“维持会”式婚姻,越来越多的人想要离婚。然而“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思想和现有司法制度“紧箍咒”式的硬性规定,却让那些婚姻不幸者望而却步,把反复诉离者折腾得“遍体鳞伤”。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长期被家暴的年轻女性曾4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历时5年,最后律师帮忙举证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为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第1079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条最后一款规定,对于那些确实想要解除不幸婚姻束缚的人来说,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解决办法。
首先,该条规定在保留《婚姻法》32条判决离婚的五项法定事由的基础上,又新添了一项离婚判决的标准,让法官在认定“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时有了更明确客观的衡量尺度,也将“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其次,该条规定破解了反复诉离的难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实践中,常有人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再次起诉是否一定会判离?”我国法律并无第二次或第几次离婚必定判离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标准模糊且不宜裁量。所以,现实中多数法院会根据有无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来作出判断,而现实中很多破裂的婚姻不一定都会出现上述情形,最终导致很多离婚案件不被支持,而诉请离婚一方只能一次次反复起诉。(龙口市司法局 供稿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整理)
新闻推荐
徐礼达先生节临孙过庭《书谱》徐礼达先生对于当今许多书法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但在上世纪的60年代,却是名重书坛。那...
龙口新闻,家乡的大事、小事、新鲜事。在每一个深夜,家乡挂心上,用故乡情为你取暖,陪你入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