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设赌场终获刑 龙口检察院公诉一起刑事案件

烟台日报 2019-10-31 09:03 大字

近几年,越来越多人参与到赌博网站代理工作中,不少人都是为了靠赌博赚钱的“发财梦”而来,甘愿跳入赌博的无底洞。因而,衍生了赌博“掮客”,通过介绍玩家参赌抽取水头牟利,殊不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前不久,龙口市检察院公诉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开设赌场罪获刑。担任赌博代理从中获利李某2018年10月份经人介绍了一份工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介绍玩家加入网站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提取其介绍的玩家在该网站投注金额的2.3%方式营利。这份轻松的工作得到了李某的青睐,于是,李某一边做着发财梦,一边发展玩家参赌。

通过在微信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的方式,李某发展微信好友作为玩家参赌。李某通过帮助玩家们在该网站充值参赌的方式从中牟利,如果李某发展的玩家在该平台下注,李某随即便可拿到提成。虽然抽水比不高,但市场前景大。李某发展的一玩家马某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共向李某转账66次,共计人民币253950元。

截止2018年12月15日,李某发展的玩家们在赌博网站赌博赌资累计29万余元,而李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2019年1月26日,李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2019年6月3日,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判开设赌场罪获刑2019年8月23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于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李某辩护人关于“其只是介绍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渔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李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切勿沉溺赌博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普通玩家,法律上称为参赌人员,是否构成违法,需参考参与赌博的次数和参赌的赌资数额,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具体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辐射性广,其危害较传统赌博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赌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经发现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线索,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适当娱乐益脑,沉溺赌博犯罪,自觉遵纪守法。通讯员王士忠李翔孙佳YMG记者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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