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法院公开宣判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栾兆凤YMG记者任雪娜)近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受到拘役二至四个月、罚金二千至五千元不等的处罚。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将步行的孙某某撞伤。经司法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4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判决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修某某饮酒后无证驾车,因停车问题与人发生争吵,对方报警。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7.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2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法律规定,血液乙醇含量达80mg/100ml,即达醉驾标准,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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