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法院宣判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烟台日报 2019-05-07 10:02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栾兆凤)近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孙某涛、刘某超等8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十一万元到四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王某嵩因犯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是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后,龙口法院宣判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嵩、陈某维、刘某超长期从事抵押车辆交易业务,因行业管理混乱,被告人遂产生将抵押车辆先卖出、再抢回,继而转手倒卖牟利的犯意。被告人陈某维、王某嵩负责收购、出售汽车,被告人刘某超居中联络并在车辆上安装GPS 定位器,被告人刘某辉通过定位器查找车辆轨迹,被告人孙某涛再召集被告人高某礼、吴某隽、吴某山等人实施抢劫。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实施抢劫犯罪四起,严重扰乱了二手车辆交易市场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嵩、陈某维、刘某超伙同被告人孙某涛、刘某辉、高某礼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嵩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涛等9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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