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警方开出10万元反恐罚单, 《反恐法》离市民生活并不远

今晨6点 2018-12-18 09:25 大字

晨报讯(YMG记者姜春康通讯员市公宣摄影报道)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吗?《反恐法》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转眼间,《反恐法》正式实施马上3周年了。这是一部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但知道它的人却并不多,很多市民以为“反恐”离我们很远,但其实,“反恐法”就在我们身边,比如:住宿要实名制登记、快件寄递要进行实名收寄、手机号要实名登记……不知不觉,《反恐法》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为有效应对当前反恐形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全市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涉恐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整治和反恐安全检查力度。

近日,烟台龙口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旅馆业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信息案件,对涉案宾馆开出10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的反恐罚单。

2018年2月27日19时许,龙口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宾馆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信息。龙口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梁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30日19时许,龙口市公安局对该宾馆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拒不改正,再次违反旅馆业实名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龙口市公安局对该宾馆作出罚款十10万元、对其负责人梁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我们不是生活在和平年代,只是生活在和平的国家。反恐不容忽视,危险可能就在我们身边,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不管住宿、快递、出行……该登记就登记,不要嫌麻烦。”市公安局民警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涉及恐怖活动的信息,未经核实切莫转发,知恐、识恐、防恐、反恐,人人有责。”

烟台警方提醒,大额反恐罚单的开出,意味着社会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从根本上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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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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