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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钱股东也跑不掉, 因为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今晨6点 2013-05-05 22:32 大字

YMG记者方春明通讯员樊友泉赵鑫

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由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俊(化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最后判决其对公司33万多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春天,作为烟台一家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到龙口市一家煤炭销售公司购买煤炭。双方口头约定,送货到烟台一纺织公司,货到付款。双方达成一致后,按照约定履行了一段时间,但之后就经常是货到了,该纺织公司也不给钱。

转眼到了2010年7月份,张俊的纺织公司已经欠煤炭款33.9万多元了。送了煤老是拿不到钱,煤炭公司要求纺织公司出具一张欠条,法定代表人张俊在欠条上签名。欠条在手,一次次的索要,可钱就是追索不到。无奈,煤炭公司将纺织公司起诉到莱阳法院。

经查,张俊所在的烟台某纺织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俊是投资人。2008年,张俊与该村某厂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该厂整体发包给张俊经营3年,准予使用该厂名称。但张俊作为唯一股东,烟台某纺织有限公司与股东张俊自己的资产混同,所以,张俊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张俊表示,他购买煤炭供公司使用,属职务行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张俊向法庭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以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张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纺织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俊虽然提供了审计报告,能够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但仅仅是形式上的。

张俊租赁承包的公司是整体租赁承包,承包后仍以原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又租用该厂房开办烟台某纺织有限公司,公司与原来厂在同一场所经营。因此,烟台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没有完全独立于股东张俊自己的财产,他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人公司更应做好“证明”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给那些企图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恶意逃债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法官还特别提醒,由于一人公司往往存在会计账册不完备等情况,因此要求股东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具有很大难度,建议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公司财务制度,注意做好会计报表,保存账册、税务登记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以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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