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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发放标准最高上调至730元, 补发的部分9月份统一发放到位

今晨6点 2012-08-24 01:02 大字

YMG记者夏丹

通讯员王皓亮董爱军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标准按县市区分为两个档次: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高新区、牟平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00元调整到73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50元调整到680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行730元标准。

这是烟台市自2007年以来连续第六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六年来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增长幅度接近400元,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全市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据悉,此次标准调整后按规定需补发的失业金将于今年9月份统一发放到位。

据了解,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具体工作流程包括: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失业人员人事劳资档案等书面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全市各级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书面材料。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要求本人按月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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