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朝鲜使团在登州的商贸活动
□焦文
明初和明末,朝鲜每年都派遣多个使团出使我大明王朝。由于明代朝廷对朝鲜使团在我国进行的贸易活动采取免税政策,促进了朝鲜使团官员和随行人员的贸易积极性,所以几乎每一批往来中国的朝鲜使团,或官方或个人都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明末朝鲜使团路经登州府城(今蓬莱市区)时,除进行政治、文化交流外,开展商贸活动也是一项重要内容。鲁东大学陈爱强、刘晓东所著《明末朝鲜使臣笔下的山东研究》(人民出版社2019年11月版)一书,提供了这方面的一些重要史料。
朝鲜使船贸米于登州
天启三年(1623),朝鲜冬至使兼谢恩使一行路经登州时,正使赵濈在《燕行录(一云朝天录)》中记载:“昏时,谭兵备下人纸刀贸易事来到。”谭兵备,即登莱海防兵备巡道谭昌言。谭昌言的手下找朝鲜使团商谈贸易的事情,说明朝鲜使团在登州进行贸易活动得到了登州驻军高官的支持和参与。
朝鲜使团人员除进京者外,大部分人员和船只都留在登州,而且在登州停留的时间很长,少则三四个月、多则大半年。为了发挥这些出使人员和船只的作用,朝鲜方面往往在登州购粮、购物运回朝鲜,这些活动也得到明朝驻登州衙门的批准和支持。据记载,天启四年(1624)五月,朝鲜因“久旱民饥”,到登州购买粮食。朝鲜大臣向朝鲜仁祖国王建议:“今闻登州三钱之银直米八斗,粟米则倍之。都督贸饷之银多在关西,以此贸米于登州,则可救此大无之患,而兼且接活辽民矣。朝天使臣所乘船只,虚系登莱,每至经年,可以其船一二次转运于使未还到之前矣。”辽民,指因躲避战乱而逃到朝鲜半岛的辽东半岛难民。登莱,指登州府、莱州府。朝鲜仁祖国王批准了大臣的奏请,指令停泊在登州码头的朝鲜使船运粮到朝鲜,以缓解朝鲜的灾荒。这一提议也得到登莱巡抚的同意,登州地方衙门还给予大力协助。据记载:天启五年(1625)三月,“(朝鲜)译官皮得忱等贸贩军粮于登州,遇风船败,借得渔船泊于中原之境。登州府都察院御史武之望调发船舶,定将护送。边备司启请优赏来人,修帖致谢”。朝鲜使团的译官皮得忱在登州购买军粮,结果船只途中遭风遇险,登莱巡抚武之望得知后即调拨船只,而且派遣军士护送至朝鲜。朝鲜对护送的军士给予了款待和奖赏。这说明朝鲜使团在登州的购粮、购物活动得到登州地方衙门及最高官员的大力支持。
当时朝鲜使团的官员除进行官方贸易外,还有个人的私下贸易活动。每当朝鲜使船来到登州,登州当地的商人和百姓也主动找朝鲜人交易。为保护朝鲜人的利益,登莱巡抚还特意通知朝鲜使臣:“登地土人客商往往有嗜利私结货易,本院出示,严禁正防其渐,为柔远之永计。”告诫朝鲜使团不要进行私下贸易,以免吃亏。天启四年(1624)九月九日,朝鲜谢恩、奏请使书状官洪翼汉在《花浦朝天航海录》中还记载,朝鲜使团人员在登州“缘私货驵侩而故迟行期”。驵侩,指做生意的经纪人。朝鲜使团人员因与登州的经纪人谈生意销售自己的私货而耽搁了出发时间。这说明,朝鲜使团人员在登州销售自己的物品,而且“驵侩”的出现,说明使团私人的商贸活动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
随行的朝鲜贸易货船
明末,朝鲜使团来华时随行的还有专门的贸易货船。崇祯元年(1628),朝鲜冬至、圣节使书状官申悦道在《朝天时闻见事件·启》中有这样的记载:“我国(指朝鲜)使行船只,前例若具上、副使驾坐外,各有夹带凡六只。若单使则船止四只,外此加数乃货贩船也。登(州)人无不洞知,故海防厅水手散料票文指第五船为货贩,而不为散料,且前此则私船货贩船,皆呈咨。而今则既第五船,故未得呈咨。毛将所谓夹带私商,军门所谓假借进贡者,以此。臣等虽呈文辩诬,而不为听施者,盖无怪矣。”崇祯元年(1628),朝鲜冬至、圣节使团共有6艘船在登州作为外交公务船报关入境,实际上外交公务船只有4艘,另外2艘“乃货贩船也”。虽然之前朝鲜使团也有类似的夹带情况,而且登州地方官员也都非常清楚,“无不洞知”,但都没有查处。这也说明朝鲜方面借出使明朝的机会在登州进行贸易活动应该是得到明廷及地方衙门准许的,至少是默认的。而至崇祯元年(1628),情况大变,和往常一样由使臣外交公务夹带而来的朝鲜货船被登州海防厅查处,其原因应是多方面的:一是当时朝鲜迫于后金(清朝)的压力,与后金接触结盟的传闻已经引起明朝政府的警觉,明朝与朝鲜之间的关系有了较大裂痕。二是明军驻朝鲜椴岛的毛文龙本来依靠独占两国海上贸易获取利以补充军饷,朝鲜使团的贸易活动也抢了毛文龙自己的部分生意。“毛将所谓夹带私商”,即毛文龙驻登州办事处的官员控告朝鲜使团以出使之名进行海上贸易。三是明末官场业已腐败,登州海防厅官员借此进行勒索。以上三方面原因,都加大了双方之间的裂痕。但后来经过朝鲜使臣的沟通,包括向海防厅官员行贿,付出较大代价之后,登莱巡抚才将朝鲜使团的贸易船放行,并允许使团在登州继续进行贸易。
崇祯年间,登州地方衙门还对朝朝鲜使团个人的私下贸易活动进行一定的制约。朝鲜冬至、圣节使书状官申悦道在《朝天时闻见事件·启》中记载,“前此两使行水手辈与华人争斗”,不得不“严立条约,令水手及员役辈毋得出入买卖”。“货贩译官及员役登私聚白金七百以赂差官。差官以为员役若干,人虽放还,而船只当押去云”。因之前朝鲜使团留守登州的水手与登州当地人发生了争斗,所以崇祯元年(1628)的朝鲜使团就作出新规定,不允许“水手及员役”在登州做生意。但是,朝鲜使团的译官及员役为牟利仍私下在登州进行贸易,或许是此前商贸活动的习惯性延续,结果相关经商的船只被登州府官员扣押。这也说明,自崇祯元年(1628)起,因情况变动,登州地方官员已不再如天启年间一样支持朝鲜使团留守人员在登州进行私人性商贸活动了。尽管当时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朝廷对朝鲜使臣借出使之机进行贸易活动还是允许的,只是在数量上有一定的限制。如崇祯八年(1635)三月二十六日,“礼部奏:朝鲜使回,市货共一百六十四裹。前议每人不逾四裹,今彼来参实多,而六年代买又合故事,许之”。朝鲜使团成员携带的高丽人参数量超过了明朝规定的标准,但还是允许他们在中国出售,这也说明朝鲜使团在登州的商贸活动依然是比较活跃的。
明末的史料还提到,天启四年(1624)九月一日,朝鲜使团在登州“遇一商舶,将往椴岛(今北朝鲜北部靠近西海岸的岛屿)者,以一行留登州事付状启”,这也说明登州有往来于中朝间的商船。崇祯元年(1628)九月,驻守朝鲜椴岛的明军夺取了在登州从事贸易的三艘朝鲜船只,说朝鲜商人“潜附使臣之行”,跟随朝鲜使团的船只到登州做生意,获取利益或刺探情报为后金(后来更名为大清)服务。朝鲜商人是否真为后金服务无从考证,但说明当时朝鲜商人也随朝鲜使团的船只往来于登州进行贸易活动。《明实录·崇祯长编》也提到,崇祯年间,中朝“商旅之往来云集登(州)海上”。由于明末东北地区后金的崛起,明朝廷禁止朝鲜商人来登州开展商贸活动,所以朝鲜商人便改变方式,跟随朝鲜使团的船只往来登州做生意。
南北货物交易的大市场
明末朝鲜使团在我国开展的贸易活动,大多是在登州完成的。这是因为:第一,登州本身就是一个经济繁荣、南北货物交易的大市场。崇祯元年(1628)《朝天时闻见事件·启》就提道:“(登州)军门出票许令我国人买卖,闻其亲属,自南方多赍物货而来,故为此出票云。”这说明,驻登州的高官也通过亲属的关系从南方运来大批货物在登州销售,并鼓励朝鲜与之贸易。加之朝鲜使团个人所带的货物,完全可以在这里交换或销售。可以说,无论朝鲜使团遵照朝鲜王室指令组织的官方购粮活动,还是朝鲜使团个人的贸易活动,都活跃了登州市场,也是登州货物对外展示和销售的最佳时机,有力地促进了山东半岛与朝鲜半岛的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同时也丰富了朝鲜使臣出使明王朝的经济功能,促进了朝鲜半岛自身的经济发展。第二,如果进京的朝鲜使团官员在途中购买或交换货物,势必带来旅途搬运之苦,而且增加运输成本。因此,他们除极少数轻便的货物外,大多数货物都是在登州港附近的市场进行交换和购买。第三,留守在登州的朝鲜使团大部分人员,没有资格也没有机会拿他们的货物到中国内地进行交换和买卖,只能是在登州港附近的市场交易,而且极有可能进京的朝鲜使团官员也委托留守在登州的人员帮着他们交换和购买货物。应该说,每一次朝鲜使团路经登州,对登州来说都是一次中朝(韩)货物交流的最佳时机。
明末朝鲜使团的船只除在登州购粮运粮外,也购买和运输一些军需物资。万历年间,为防倭寇入侵,朝鲜要求明朝准予其购买军火。明廷同意朝鲜的请求,允许朝鲜“进贡陪臣自备价值”购买牛角弓箭和火药,“仍照旧给与车辆沿途递送”。天启七年(1627),朝鲜仁祖国王派使臣“乞照先年备倭例买硝磺以御奴。礼部代奏,得旨:‘硝磺中国长技,祖制严禁不许阑出外夷,朕念朝鲜累世忠顺,且奴患方棘,准照常收买,仍谕该国使臣加意谨防,勿得疏虞反以资敌,并移文登抚一体遵行。’”这说明朝鲜为抗倭所需的大量火药,不仅是从登州一带运往朝鲜的,而且也是在登州一带由登州衙门遵旨协助购买的。这期间,登莱巡抚也曾派人到朝鲜购买战船。史料记载,朝鲜仁祖九年(崇祯四年,1631)七月,“登州军门孙元化遣人赍银货求买战船,……乃以战船四十送之”。登莱巡抚孙元化到朝鲜购买战船,朝鲜仁祖国王以战船40艘奉送。当然,登莱巡抚必然也会运送大批朝鲜急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回馈朝鲜。这都说明,当时登州与朝鲜半岛有着活跃的贸易往来,登州也见证了明末紧密的中朝(韩)关系和相互支持的深厚情谊。往来于登州的朝鲜使团,不仅推动了明末山东半岛与朝鲜半岛的贸易往来,也促进了中朝(韩)间的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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