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牟利 黑心盐贩被判刑

大江晚报 2020-08-19 00:37 大字

本报讯 为了谋利,将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贩卖给他人腌制蔬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将付出代价。芜湖市鸠江区法院近日对该院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时判令其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媒体就本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重大侵害危险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根据安徽省盐务管理局规定,芜湖仍然属于缺碘地区,必须继续供应加碘食盐。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腌制盐必须为食用盐,其销售的盐为工业盐情况下,将外包装为“GBT5462-2015日晒盐 产地:山东莱州”字样的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给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蔬菜腌制户潘某和计某各3吨,获利共计3480元。潘某和计某在使用该工业盐腌制蔬菜过程中,被当场查获尚未使用的日晒盐共52袋。经检测,被查扣的日晒工业盐的白度、粒度项目均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标准要求,鉴定结果不合格。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将不含碘的工业盐充当食用盐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外,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足以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侵害危险,应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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