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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任性:破坏通信设施“后果严重”

烟台日报 2017-07-10 12:51 大字

6月22日,莱州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通信基站盗窃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这是烟台市今年破获的第6起基站盗窃破坏案件。如今通信基础设施早已成为社会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它如同水、电、气一样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通信基站遭偷盗、恶意破坏、阻挠施工的新闻时有发生,现在小编就带你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16年,甘肃蔺某某、司某某先后多次盗窃位于会宁县、靖远县的9个通信基站68只蓄电池,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2016年2月,山东临沂某小区业主误信基站会造成辐射的谣言,强行阻挠基站建设,破坏铁塔基础,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责令闹事业主公开道歉,寻衅滋事人员拘留15天,处罚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三:2016年3月,东莞村民听信基站辐射传言,手提砍刀剪线工具等,强行切断通信基站9套电缆馈线等砍断,造成通信终断,给当地企业和居民正常通信造成较大影响。报案后,经当地派出所侦查,5名犯罪嫌疑人刑拘到案,法院将根据公安机关取证结果进行宣判。

一直以来,移动通信设施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和运行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摘要)4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各地完善地方法规,2015年烟台市政府发布《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34号》文件,公布《烟台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破坏、干扰基站及其运行,不得阻挠基站所属人依法从事基站设置和维护,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合法基站设施。损坏基站设施或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破坏基站设备、设施或阻挠运营企业设置或维护基站、干扰无线电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保护通信设施人人有责,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有法可依,小编提醒:破坏通信设施“后果真的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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