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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或被关两三年, 烟台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等犯罪典型案例

烟台日报 2017-05-16 08:48 大字
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犯罪行为,既是有效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维护法律尊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客观要求。近年来,烟台市两级法院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拒执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提高了案件执行质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案例一:赖在前养父家不走被判缓刑

这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吴老汉现年90岁,与被执行人吴建设原系养父子关系,后解除了收养关系。2014年,吴老汉向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建设从其占用自己的楼房中迁出。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吴建设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某村的房屋一楼迁出,并将该一楼交给原告吴老汉使用,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吴建设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老汉向莱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多次上门做工作,但吴建设一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4月,吴老汉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5月,莱州市公安局向吴老汉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6月13日,老汉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吴建设的刑事责任。莱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吴建设迫于压力,于2016年9月从其占用的一层迁出并经吴老汉确认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莱州市人民法院据情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建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变卖法院查封财产被判刑

申请执行人迟某与被执行人梅某、烟台某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某系某娱乐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烟台开发区法院于2013年5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迟某借款本金19.3万元、利息114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烟台开发区法院于2013年7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只履行了2万元,剩余案款一直未付。本案诉讼期间,烟台开发区法院于2012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某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灯光、音响、功放等设备一宗。2012年11月,被执行人梅某在明知上述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包含上述财物在内的公司全部设备转让给案外人,致使上述财物全部灭失,导致债权人迟某近2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被执行人梅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烟台开发区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烟台开发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五:变卖已查封设备被判入狱两年

尹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莱州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尹某设备款、原料款20万元及相关费用。本案诉讼过程中,尹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莱州市法院于2013年7月民事裁定,查封李某所有的亿丰磨加工设备一套,并2013年7月将查封裁定书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送达给李某。2014年3月,李某在明知上述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包括上述财物在内的设备抵押并转让给案外人,致使上述财物全部灭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的其他财产。该案经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莱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二:拒不拆除建筑物被判刑

老杨和老王系同村村民,住宅房屋南北相邻。1990年,老王在其南门楼与老杨住宅东山墙相连处垒有高2.70米、南北长1.2米的墙,该墙垒起后,老杨无法进入其房后进行修缮房屋和疏通水道。2013年5月,老王又在其院内距离原告房后山墙50厘米处建起平台一处,平台的高度超出了老杨的房后檐高度,该平台建起后严重影响了老杨住宅的采光、通风。老杨诉至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1月民事判决:被告老王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垒在与原告东山墙接壤处的东墙拆除;并将其平台南檐在距离原告正屋后滴水檐一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判决生效后,因老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老杨向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老王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2016年7月,申请执行人老杨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老王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5日,该院依法逮捕了被告人老王。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老王的家属迫于压力,于2016年8月自动按照生效判决书要求,将妨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该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变卖法院查封房产被判入狱

因民间借贷纠纷,于某、孙某以王强、郭晓红为被告诉至烟台开发区法院,请求被告分别偿还欠款10万元和5万元。2013年5月,于某、孙某分别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日,烟台开发区法院查封了王强前妻郭晓红名下所有的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两处房产,查封手续亦于同日告知送达给王强。

因郭晓红与王强协议离婚,2013年12月,郭晓红将被查封的两处房产中的一处———A房产过户登记在王强名下。2013年5月,经开发区法院主持调解,王强与于某、孙某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王强应于2013年11月前偿还于某10万元及孙某5万元,共计15万元。2013年12月,王强在未清偿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A房产过户给任某,抵顶欠款。王强在明知涉案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未经司法机关准许,擅自予以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鉴于被告人王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且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六:妨害公务护“老赖”被判刑

2015年3月24日下午,莱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丰合同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莱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某丰实施司法拘留。被告人杨小平、杨小龙、杨小勇等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被执行人杨某丰脱逃。案发后,莱州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杨小龙、杨小勇到案,被告人杨小平主动到莱州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杨小平三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小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小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小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为化名)YMG记者全百惠通讯员张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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