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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获表决通过,“民法典时代”开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更彻底了

齐鲁晚报 2017-03-18 06:11 大字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本报记者宋立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下限改为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最受关注的修改当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周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最终获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认为,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少年儿童的见识越来越广,一些不满十岁的孩子智力和阅历已经能够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具备了开展相应民事行为的能力,如果一味地将其归为无效民事行为,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审议过程中,一些代表提出,从十岁一下调整到六岁,步子迈得有点大。

“中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性大,同样是六岁的小孩,在相对发达地区和较为落后地区,对社会和事物的认知差距很大,为了稳妥起见,最终修改为更能令人接受的八岁。这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符合国情的。”杨伟程表示。

见义勇为纠纷对簿公堂

不再“各打五十大板”

另一处重要修改是俗称的“见义勇为条款”,该条文可谓深思细酌、几易其稿。最初提交审议的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早在立法过程中,这一条规定就引来舆论点赞,在审议过程中代表认为,该条文十分具有针对性,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不过,由于近年来一些见义勇为者反遭讹诈的事件频出,甚至连遇见老人摔倒扶不扶这样的基本道德选择也变成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所以,在审议过程中,一些代表对“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喝彩的同时,也提出对“但是”部分的担忧。救助人因重大过失要承担责任,可如何认定重大过失呢?过分考虑立法平衡,会不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鉴别?

随后,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别看只是几个字的细微差别,背后却暗藏着立法取向,既然鼓励见义勇为,就不能对见义勇为者要求太过苛刻。”杨伟程解释说,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要想让救助人承担责任,受助人必须拿出对方存在重大过失的证据来。

即便如此,还是有一些代表提出,这依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最终,这一建议又被采纳,只保留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认为,如此修改之后,无疑对救助人的保护更加彻底,当类似见义勇为纠纷对簿公堂,而缺乏相关证据时,法官有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可以做出有利于救助人的推定,而不是一味基于公平原则“各打五十大板”。

有网友称赞说,见到老人摔倒要不要扶?不用先观察周边有没有监控录像了。“毕竟,在现实生活中,更多被扶的老人会说谢谢,而不是讹诈救助人。”这个条文从表面上看是保护救助人,实际上又何尝不是在保护受助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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