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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使用“最终解释权”, 工商:中止霸王条款罚款1000元

烟台日报 2011-04-20 19:17 大字

本报讯

(YMG记者徐睿通讯员李世伟张京亮)“最终解释权”这一霸王条款早已被工商部门叫停,莱州某美容店依然置若罔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莱州市工商局依法查处这家美容店,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近日,莱州市工商局土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镇驻地某美发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给消费者的会员卡背面标有“此卡仅限在本店美发使用,累计美发十次,免费美发一次。此卡不能转让,遗失不补,不挂失。此卡不兑换现金、不找零,最终解释权和终止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工商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张某所销售的会员卡,已涉嫌构成在格式条款合同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即“霸王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经查明,张某以40元的价格,在本市土山镇某打字复印店印制了上述会员卡200张,并在美发店中销售给消费者。查获时,张某已销售出会员卡10张,每张标价金额100元,共非法收入1000元。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经营者张某立即中止会员卡中“霸王条款”合同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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