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 屋租赁协议》通知书
李罡(曾用名李刚):
2017年 12月31日,你与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你承租我公司位于莱阳市富水北路办公楼大门北第一、二、三间房屋,租赁期限十年。在房屋租赁协议履行中,因你方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且存在不安全使用、擅自破坏承租房屋等行为,已给我公司造成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依法通知你解除2017年12月 31 日我们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特此通知。
莱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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