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珍稀小鸟,罚款判刑 2019年以来青岛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36件

青岛晚报 2020-06-04 06:29 大字

本报6月3日讯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倡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2019年以来,青岛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36件,其中,生态环境案件128件,资源类案件1108件。128件环境类案件中,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11件,行政案件26件。1108件资源类案件中,包括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等。2019年以来,青岛法院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和管辖机制,目前,青岛中院和七个区(市)法院设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实行“三合一”模式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近年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10个具有典型意义案件进行发布,其中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诉讼,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通过以案说法,提高社会各界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民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梁超通讯员王栋吕佼)

典型案例

非法猎捕杀害保护动物

自2017年9月起,孙某某先后在莱阳市团旺镇杨家白庙村、莱西市望城街道南马庄村东北树林处、望城街道东冯北村等处,使用气枪、鸟网等非法猎捕红隼1只,花头鸺鸰1只,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4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鸟类中花头鸺鸰、红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等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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