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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月飞车抢夺七次 判刑一年零十个月, 前科累累的招远“飞车贼”莱阳再落网

烟台日报 2016-08-25 12:35 大字

骑车出行,小心“飞车贼”。骑自行车或电动车出行的市民,不要再将钱包或手包挂在车把或手腕上。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案进行公开宣判。招远“飞车贼”曹某,去年5月至8月的三个月内,共实施7次飞车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案7名被抢者中,有6人将手包挂在左侧车把或左手腕上,1人置于车前筐内。

2013年5月7日14时许,在莱阳市七星街南首,趁骑电动车途经此地的位某不备,曹某骑车抢夺了位某挂在左侧车把上的钱包1个。

2013年5月30日15时许,在富水北路佳乐家超市附近,叶某骑电动车途经此地,曹某抢夺了其挂在左侧车把上的钱包1个。

2013年6月26日16时许,阚某骑电动车途经金山大街农业银行莱阳市分行时,被曹某抢夺了挂在左侧手腕上的钱包1个

……

自2013年5月至8月,曹某驾驶摩托车在莱阳市共抢夺作案7次,抢得2780元现金及价值3450元的手机、钱包等物品,共计6230元。

同年8月,曹某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曹某“前科累累”,在出生地招远先后犯过4次盗窃罪、抢夺罪。最近一次是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11月21日,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对曹某提起公诉。最终,莱阳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曹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代为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最终,莱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友泉赵鑫

莱阳人民法院法官王秀峰:

未伤及人身飞车贼属抢夺非抢劫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曹某驾驶摩托车抢人钱财,其行为虽对被抢者构成一定危险,但并未侵犯被抢者的人身权,因此未转化成抢劫罪。抢夺行为仅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而抢劫罪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因此,区分抢夺和抢劫,关键看暴力的对象是谁。如果采取暴力的对象是物,那就是抢夺;暴力直接针对人,就是抢劫。抢夺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抢夺金额3-8万以上,才构成“数额巨大”。曹某抢夺金额共计6000余元,未达到数额巨大,因此法院以“数额较大”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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