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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法院,作出首例鉴定停工留薪期委托

山东法制报 2015-12-18 12:23 大字

本报讯 日前,为有效厘清案情,解决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首例鉴定停工留薪期委托。

2009年 9月 27日9时许,申请人李某在泰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包的莱阳一清理车间打磨柴油机机体时,不慎被破碎的砂轮片砸伤左小腿。经医院诊断治疗,确诊为左胫骨开放粉碎骨折。2012年 11月 15日,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审组确认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因工伤赔偿问题,2014年 9月 23日,申请人李某将泰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他四名被告诉至莱阳法院。但被告对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存有争议,李某向莱阳法院提交了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因此鉴定委托在莱阳法院尚属首例,在备选机构的确定上遇到了难题。经咨询得知,兄弟法院及上级法院,均无此先例。为保障案件得以顺利委托,经多方协商,最终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复,该局具备停工留薪期鉴定的资质,但一般都是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还从未办理过司法委托业务。据此,莱阳法院将地级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此次委托的鉴定机构。经征求申请人意见,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就近便利原则,确定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鉴定机构。10月 29日,莱阳法院将该案予以委托。

在接受莱阳法院委托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该案具体办理,并于近日出具了烟劳鉴字【2015】第06-020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审组确认申请人李某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樊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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