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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代理费后玩“蒸发”, 法院认定收取代理费系职务行为,所在单位应担责

烟台日报 2014-02-18 13:02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旷翔宇)一名尚在试用期的法律工作者,在私收法律代理费后“人间蒸发”,受害人将其所在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律服务所被判担责,赔偿受害人损失。

收取代理费后“人间蒸发”

因儿子发生法律纠纷需要上诉,芝罘区居民王某遂找到一家法律服务所。一名叫张飞(化名)的法律工作者接受了他的委托。2010年9月,王某按照约定将10000元代理费交到张飞手中。出于对法律工作者的信任,在得到张飞口头承诺后,王某也没有索要收取收据。

钱交了后,案子却一拖再拖始终没有开庭,王某坐不住了。他先后多次找到张飞并催促其尽快上诉,但张飞均声称案件正在办理中。转眼到了2011年7月,王某缠着张飞,让其出具了一张收条。尽管如此,张飞始终还是未给其办理上诉手续。

直到有一天,王某听说张飞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关了门,张飞本人也找不到了,才感觉事情不对劲。为了讨回已交给张飞的代理费,王某多次到其所在法律服务所讨要,该所负责人分两次还给他1500元。为了将剩余欠款索回,王某将该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法律服务所的委托代理,返还剩余的8500元代理费。

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

在该法律服务所给司法机关的情况说明里得知,张飞原是莱阳市一名法律工作者,2010年搬至烟台市区联系该法律服务所,并成功取得一个为期半年的试用期,可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成功谋得一份差事后,张飞却没有安分守己。2011年春节过后,有当事人投诉他,故法律服务所立即通知他不准再以所里名义接收案件。但在张飞消失前,他又私接了部分案件,全部都是给当事人“打白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口头委托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张飞向原告承诺代理案件的行为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张飞接受原告的口头委托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间的口头委托代理合同,由被告返还约定的代理费用之诉讼请求于约有据、于法相合,依法予以支持。

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服务所不服判决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飞没有有效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更不是其法律服务工作者,其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代理费和诉讼费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此外,张飞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当事人的费用,既不给当事人立案,更不退还当事人的诉讼费、代理费,涉案60余起,金额20多万元,其行为明显是合同诈骗,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飞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在其办公场所内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并收取代理费,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张飞的行为系代表上诉人,依法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委托代理合同成立,张飞的行为后果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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