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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上路被轿车撞死 汽车保险公司赔4万

今晨6点 2013-10-29 00:00 大字

YMG记者张韬通讯员樊友泉赵鑫

本报讯在现实生活中,车撞人,时有发生,车撞狗,屡见不鲜。对于车撞人的事故,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但若是车撞了藏獒,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就对这样的一起难点颇多的纠纷作出了判决。

去年10月23日,车主李先生驾驶车辆行至一处厂区门口时,突然看到了一个“黑影”,踩刹车已来不及,结果撞上了。李先生急忙下车,发现事故的“受害方”居然是一只藏獒。李先生立即和狗主人一起将受伤的藏獒送到宠物医院救治,最终这只藏獒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了。

由于对赔偿的事宜协商未果,狗主人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和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狗主人没有对藏獒作出严格的看护,并且藏獒的价值也没有办法认定,不同意赔偿。对此,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藏獒作了价值认定,认定该条藏獒价值42000元。

莱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虽然藏獒没有办理相关养犬证件,但是否办理养犬证属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原告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原告对藏獒的财产所有权。该案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原告作为藏獒的主人,应当尽到对宠物的看护义务,现在藏獒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方作为看护方,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责任比例以10%为宜。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莱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藏獒主人2000元;在商业险内支付藏獒的价值、医疗费、交通费等38874元;共计40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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