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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晓波, 城市花园物管纠纷折射法治缺位

烟台晚报 2013-05-23 20:22 大字

连日来,本报连续报道了莱阳“城市花园”物管纠纷升级事件,引发较大社会反响。莱阳市房产管理处、莱阳城厢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纷纷介入协调。小区新选出的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如果有关部门的协调依然未能解决问题,他们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本报昨日A12版)

这起物管纠纷很有代表性。在物业和业主利益博弈背后,涉及水、电等资源部门多重利益。很多时候,恰是一些部门利益和物业利益的结合,致使相关法律、法规落不了地,物管纠纷最终成了公婆之争。类似的物管纠纷,说到底,还是一个现代物管法治理念缺失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烟台城镇化进程加速,居民小区遍地开花,物业管理成了一个朝阳产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小区内水电暖等设施“应有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并收费到户,且承担维修维护责任”。但现实中,类似的水、电由物业代管的情况不在少数。尽管有关规章明文禁止给业主停水断电,但一些物业为了保障利益,对于不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经常毫不客气地使出“杀手锏”。不可否认,作为服务性行业,物业管理存在众口难调的客观因素,一些业主在物业费上的“小农意识”也确实存在,但很多时候,一些物业的服务确实不尽人意,业主以拒缴物业费抗争,从情理角度无可厚非。而此时,物业以水电相挟,就很容易造成矛盾扩大化。

进一步剖析,既然有关规章明文禁止物业代管水电,为何一些物业还能如愿以偿,这就是一个资源整合、利益与共的问题。为了节省资源和成本,有关部门跟物业一拍即合,就不难理解。再来看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自治原则,业主委员会在物业问题上享有话语权和决定权。2012年12月,“城市花园”就选出了新的业主委员会,并明确表示出另聘物业要求,结果却与现任物业负责人产生扯皮现象。这一方面折射出,业主自治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业主委员会的公信和权威还少得可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有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缺少支持力度。如此处境下的业主自治,自然难以迈步。

鉴于此,无论莱阳“城市花园”事件最终如何解决,物业管理的法治理念都应尽早进区入户,都应该为业界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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