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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过程中自行车被偷走, 这个损失到底谁承担?

烟台晚报 2013-03-31 21:0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孙华军李安治)刘先生买自行车,正在交钱的工夫自行车竟被人偷走了。丢车的责任到底该由消费者还是商家来承担?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3月24日,家住莱阳的刘先生在一家专卖店前相中了一款自行车。刘先生提出要先骑一骑,店主同意,但必须交点押金。于是,刘先生交了100元钱押金后,便骑上车转了一圈。因为对自行车的款式很满意,试骑感觉也不错,刘先生便将自行车又停回到专卖店门口的摆车位上,与店主进入店内交款。可是,当双方办完手续出来后发现:门前的那辆自行车竟然不见了!很显然,一定是有人在两人进店的间隙趁机把车偷走了。

接下来,刘先生与店主之间就丢失的自行车发生一番争执。店主认为,既然刘先生已经买了车,发生了丢失就不是店里的事情了;而刘先生则认为,刚才试骑完自己已经将车子放回原位了,店主也在场看到了,所以车子被偷了是专卖店的事,自己既然已经付了车款,就应该给自己一辆新车。争吵了半天也没有任何结果,双方便投诉到了莱阳市消费者协会。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听取了刘先生和专卖店负责人的陈述。工作人员认为,既然自行车丢失是发生在刘先生试骑之后与付款交易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这时候的自行车仍然属于专卖店待售的商品,而不是消费者已经购买和取得所有权的物品,所以责任不应由消费者来承担;同时按照双方达成的交易契约,在消费者完成付款之后,商家理应交付消费者其应当提供的商品。经过调解,专卖店负责人同意承担责任,给刘先生提供了一辆同款式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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