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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借给他人发生车祸, 法院判决车主负责, 因其未投交强险

今晨6点 2011-09-14 04:40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夏枫秀王)未投交强险的车主把机动车借给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也不能免责。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法院判定承担全责。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作出宣判:判决机动车车主孙某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74.08元。

去年8月16日,原告刘先生与同学胡某、赵某三人行至莱阳市中医医院门前,被王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住院治疗7天。肇事车车主为孙某,关于赔偿事宜,孙某辩称交通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赔偿,他和王某一起被刘先生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由于当事人对车祸陈述不一致,现场已破坏,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莱阳交警就通知各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受到破坏,无法查清事实导致无法划分责任,莱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法律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系车主的法定义务,被告孙某未依法履行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免除其应负的法定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原告刘先生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莱阳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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