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为拉业务,保险业务员代填保单,却未向车主说明有“免赔条款”▲为获理赔,车主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运输资格证, 保险公司能拒赔40多万保险金?

烟台晚报 2011-04-17 06:36 大字

■核心提示 保险业务人员帮投保车主在投保单中签了字,并没有告诉车主里面还有保险公司免责不给赔偿的条款规定,这样以来,车主只知道投保的好处,却不知道还有不赔偿的时候。

发生事故后,车主赔偿了受害人40多万元,为了获得理赔,车主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货物运输资格证,结果被保险公司发现,并按照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理直气壮地拒赔了。这不,双方就引发了一场官司。昨天,记者从芝罘区法院获悉,这起理赔官司,保险公司输了,原因是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

表弟是保险业务员,表哥关照表弟工作把车投保了

现在的保险行业竞争比较激烈,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在下面的各县市区设立了自己的营销服务部。这不,位于芝罘区的一家保险公司,就在海阳市设立了一处营销服务部,而海阳市王先生的表弟就是这家营销服务部的一名编外保险业务人员,营销部按保险业务量支付提成工资。

王先生头脑很灵活,去年9月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有了车,肯定是要入保险的,表弟又正好是干保险的。王先生二话没说,就在表弟这儿入保险了。

因为是自家亲戚,自然就非常信任。在表弟的建议下,王先生入了4份保险,保险金额共计100多万元,保险期间是一年。当日,他的表弟以他的名义填写了投保单。合同签好后,王先生就把1万多元的保费缴了。由于忙于生意,保险单里都写了些什么,王先生并不知道,因为是表弟介绍的保险,也认为不会有问题。

提供了伪造的运输资格,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有道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王先生投保的第二个月,出事了。当天他雇来的司机驾车行驶到莱阳市一家加油站时,撞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把人撞得不轻,送医院抢救,落下了三级伤残。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司机赔偿伤者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定残后护理人员误工费等共计40多万元。因为车是王先生的,这一切赔偿自然要由王先生承担。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营销业务部门递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手续。由于他雇佣的司机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普通货物运输资格证书,担心保险公司会因司机没有资格证拒绝赔偿,因此,他就提供一份伪造的,以证明司机有资格证书。

没想到,王先生的“聪明”被保险公司识破了,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理由是当初签订的保险单中有“特别约定条款”,其中载明:“无营运车上岗证的人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说不仅在保险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和说明,而且在附随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也载明:“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保险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这里指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这里指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接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通知书,王先生懵了,怎么保险合同中还有这些规定?当初入保险的时候,却没有说还有这些规定。王先生不认可这个理由,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保险公司悉数赔偿。

法庭上,围绕是否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激烈争辩

在法庭上,王先生说自己在投保时,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还有“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这一说法,当场予以反驳,称:“当初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投保单里免责的‘特别约定条款\’处,王先生可是签了字确认了的,怎么能说不知情呢?”说到此,便把王先生的表弟“牵”了出来。

王先生的表弟作为保险经办人,上庭如实说了签投保单的经过,承认投保单中的免责“特别约定条款”处,是他自己

以表哥的名义签的,而并非其表哥自己亲笔所写。并且还说在表哥投保后,他只给了表哥货车保险卡,至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附随的保险条款,都在他这里,他并没有交给表哥,整个投保过程中,自己也没有向其表哥明确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案件进展到此,保险公司履没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自然已经明了了。法庭还通过调查另外查明,就在这次事故发生后不久,王先生的这辆货车还曾再次出险,在后来这次理赔过程中,王先生提供了其驾驶人员的货物运输有效资格证书,经保险公司审查后,也给予了赔付。

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照赔

随着案件的“抽丝剥茧”,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有效,车主王先生的货车在保险期内出险,赔偿了受害人40多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主张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理赔金于法相合,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保险业务具有相当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难为一般人所了解和熟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

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此规定,在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保险公司就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王先生的表弟作为保险公司的编外保险业务人员,虽是王先生的亲属,但其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在未取得王先生的书面授权情况下,而以王先生的名义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签字确认,并且事后,也没有把保险单和附随的条款交给王先生,也没有告诉王先生保险条款的内容,根本不存在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王先生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能够取得理赔款,虽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虚假的司机运输资格证书,但我国《保险法》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提供了虚假的资格证作为拒赔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考虑上述种种情况,法院遂做出判决: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法院赔付给王先生保险金40多万元。

■法官感言

透过此案不难看出,签订保险合同马虎不得,该让投保人知道的一定要让他知道,保险业务人员更不能代劳,以投保人的名义签保险合同。此案提醒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免得因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新闻推荐

县乡机关公务员招考资格审查时间及查询方式

●莱山区定于2011年6月7日-8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在莱山区委组织部干部科(莱山区政府办公大楼601房间,市内乘1、5、7、18、23、33、50、53、55、62路车...

莱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莱阳市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