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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同事名买房住了7年同事不认账了, 原因:房价涨了,被顶方后悔了,不给过户法院判决顶名买卖房屋有效

今晨6点 2011-02-12 06:59 大字

莱阳市的赵某顶单位同事张某之名买了一套单位的集资房,并已交付居住7年。后因房屋涨价,张某后悔了,就是不协助赵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称转让无效。交纳了14万元的房款,并且居住了7年的房子却不在赵某自己的名下,赵某一时傻了眼,无奈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作出了判决:确认顶名买卖房屋有效,产权归买方赵某;卖方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夏枫

起因

房子涨价卖方不认账了

据了解,赵某与张某均系莱阳市某单位职工。2003年12月,该单位在莱阳市某小区集资建房,张某同意将分房指标让给赵某,双方于2003年12月11日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将单位分得的住宅房转让给赵某,房屋预交款60000元由赵某交纳,其他一切后续费用也由赵某全部负责清偿,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所有,等单位将房屋钥匙、房产证办理完毕后,由赵某一次性付给张某转让费10000元。

2005年2月19日,赵某将10000元转让费付给张某,张某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中注明愿全力帮助赵某办理所有权手续。在2003年12月11日至2010年6月25日期间,赵某先后四次以张某的名义向单位交纳房款共计14余万元。2004年底,房屋峻工,张某将房屋钥匙交付赵某,赵某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2010年7月9日,张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的产权证一直在张某手中。后因房屋价格上涨,张某反悔,不愿意协助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说房屋买卖无效,要求退回房屋。双方协商无果,无奈,赵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莱阳法院。

结果

协议书“战胜”房产证

法庭审理中,赵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张某出具的收条、交房款收据等。张某对赵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主张当时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经过严格的审查,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明力。本案中,赵某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张某将自己享有的集资房权利及负担的相应义务转让给赵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观上并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赵某按照约定交纳了集资款,并在房屋建成后长期实际居住占有该房,又因双方当事人均为同单位的工作人员,故应认定双方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可以认定该房屋系实为赵某顶张某之名并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并不相符,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为赵某,张某应协助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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