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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喝出人命官司, 酒店喜主各赔五千

烟台晚报 2010-10-22 08:27 大字

丈夫参加喜宴因饮酒过度不幸死亡,妻子一纸诉状将喜主、酒店和主副陪全部告上法庭,要求相应赔偿。审判中,法院根据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双方分担损失的公平原则,并基于当地送喜宴礼金的风俗习惯,做出情理相通的判定,判决酒店和喜主各赔偿死者家属5000元补偿金。

一起罕见的人命官司就此告结,但其引申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则给我们的“酒文化”敲响警钟。

■本报链接:下列情形酒友应担责

办案法官提醒说,适度劝酒不担民责,但以下情形酒友应担责。

1、强迫性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这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酒后驾车未劝阻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只是责任大小不同而已。

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加喜宴喝多身亡

2009年12月15日,是孟涛(化名)的儿子大喜的日子,婚宴安排在莱阳市某大酒店。乔刚(化名)、王龙(化名)及栾民(化名)参加了婚宴,并被安排在该酒店二楼206号房间,该桌客人共计7人,其中乔刚、王龙分坐主、副陪位置。

通过酒店的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栾民于事发当日中午喝完喜酒后,在酒店院内东南角的停车棚门外仰面摔倒在地。酒店保安人员发现后将其身体翻向侧躺,同时又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栾民被送往莱阳市中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25日,莱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分析意见认为:据死者(即栾民)头后枕部损伤情况及结合案情调查综合分析,考虑为饮酒过度意外摔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亲属状告四方

事发后,关于赔偿事宜,因双方协商不成,死者栾民之妻刘玲(化名)等亲属将酒店、婚宴主办者孟涛、陪酒人乔刚、王龙四方诉至莱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刘玲等亲属认为:栾民应邀参加喜宴,由于酒店、婚宴主办者、陪酒人未尽到依法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栾民死亡,所以被告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莱阳市某大酒店辩称:酒店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但是客人饮酒多与少,酒店无法控制,栾民的死亡,可能是因为饮酒过多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与酒店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喜主孟涛以及主、副陪乔刚、王龙均辩称:栾民的死亡不是自己造成的,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喜主各赔五千

被告酒店作为经营性的餐饮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过监控录像可以证实,栾民系醉酒后在酒店院内摔倒在地导致意外死亡,酒店保安人员对其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说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对栾民的死亡结果并无过错。”莱阳法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被告孟涛作为婚宴主办者,主观上不希望栾民饮酒过度发生意外死亡,其作为婚宴主办者,不可能区分并注意到每一位参加婚宴客人的身体素质及酒量的个体差异,故其对栾民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上述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法官又解释说:“但是,今年7月10日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确立了受害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自由裁量,其功能在于分担‘不幸\’所产生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而非惩罚过错来进行赔偿。”本案中,栾民是在给孟涛家贺喜过程中,在酒店院内不幸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尽管酒店、喜主对此没有过错,但这次婚宴是造成栾民死亡的唯一原因。栾民在参加被告孟涛主办的婚宴时,根据当地的民俗习惯,应当推定栾民赠送一定数额的礼金给喜主孟涛,被告孟涛作为喜主是栾民参加婚宴的直接受益人,出现栾民死亡的结果,其应当给予受害人亲属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而以营利为目的的酒店作为婚宴的举办者,是栾民参加婚宴的间接、最终受益人,故也应当给予受害人亲属以适当的补偿。

基于此,莱阳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婚宴主办者分别给付栾民的亲属刘玲等人经济补偿金各5000元,其余损失由受害人自行负担。被告乔刚、王龙应邀作为主、副陪参加婚宴,系受喜主孟涛委托,替喜主招待客人。在喝酒期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因该二被告劝酒致栾民醉酒,才导致栾民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该二被告作为主、副陪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情于理多方考虑

这起案件很特殊,主审法官认为于情于理较难判决。“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要考虑下列几方面因素:一是考虑当地婚宴的风俗习惯;二是考虑受益人受益多少及经济情况等;三是考虑应当给予受害人亲属心理上一些安慰;四是考虑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正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莱阳法院才判决让酒店以及婚宴主办者给予受害人亲属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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