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公判恶势力案 首犯被判十五年半

烟台日报 2020-11-01 07:25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姜玉杰)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孙某安等20名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首犯孙某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两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八年;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海阳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孙某安为首,臧某彬、宁某涛等人共同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蓬莱市紫荆山街道万寿社区范围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或占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海阳法院认为,该团伙在当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为非作恶,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孙某安、臧某彬、宁某涛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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