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女子寻衅滋事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烟台晚报 2019-04-24 09:25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李鑫通讯员程延平姜玉杰)4月23日,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不依法行使信访权利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并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07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在海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怀疑治疗期间有误诊、漏诊,高某某夫妇即要求医院赔偿。经烟台市山东省两级医学会鉴定,均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被告人高某某不认可鉴定意见,坚持上访。自2013年起至今,先后二十余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部门查获并训诫十余次,多次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对信访的程序、方式、具体的接待部门都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公安机关也已在训诫中告知被告人高某某,国家重要场所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高某某在第一次被训诫后即应明知上述规定,但却继续无视上述规定,数年来屡次故意反复到上述国家重要场所上访、滞留,意图造成影响,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应认定具有滋事的故意,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由此可见,信访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任何人都不能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否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达到一定违法情节,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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