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吹响扫黑除恶“冲锋号” 打掉公安部挂牌督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烟台晚报 2018-09-17 09:28 大字

修江波被民警从看守所带出来。本报讯(YMG记者姜春康通讯员市公宣摄影报道)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启动以来,海阳警方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发动群众,集中宣传造势,进一步畅通了群众举报渠道,打一场围剿黑恶犯罪的人民战争。

把宣传发动作为提高政治站位的重要环节,该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海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方案》,部署启动新一轮宣传发动工作,为全面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发动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工作中,各派出所积极向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组织召开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警务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凝聚最强扫黑除恶攻坚合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多种媒体,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广度和力度,营造出“有黑必扫、有恶必除、全民参与”的强大声势。

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融入社区警务、农村警务,集中宣传活动开展以来,共悬挂宣传横幅5100余条、公告7000余张、发放宣传材料8万份,入户走访宣传12万余户。

9月12日,修江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9人获刑,主犯修江波获刑20年。

据悉,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是烟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件,也是海阳公安侦办的第二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警方抓捕

2015年4月13日16时,海阳市某红酒会所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修江波因琐事与该会所经理发生争执,其为泄愤将店内茶具等物品损毁,并将店员杨某殴打致鼻骨骨折。当日21时40分,该红酒会所大门又被两个陌生男子持砍刀砸碎。案发后,海阳公安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当晚案件均与修江波有关,当年4月27日将畏罪潜逃杭州的修江波抓获。

修江波被抓获后,海阳公安梳理了案件侦办期间收到的群众对修江波等人的举报电话和信件,一个以修江波为首,修建刚等为骨干的涉黑团伙浮出水面。

海阳公安对此高度重视,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数月侦查,掌握了该团伙的犯罪事实,并专题向海阳市委市政府汇报,得到了充分支持。在省公安厅、烟台市公安局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海阳公安专案组查明,2004年至2010年,修江波纠集修建刚等人,通过暴力手段,控制生产村的砂石料供应、外墙保温等建筑附属工程。为争取利益最大化,修江波又先后注册成立了物业、置业等公司,继续吸纳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犯罪团伙,谋取非法利益。

修江波以自身嚣张跋扈、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恶名”,组织成员采用“硬暴力”与“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垄断了生产村90%以上的建筑附属工程,控制徐家店镇出租车市场,非法获利4700余万元。

审讯过程中,专案组全力克服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证人取证难等不利因素,全面查明了以修江波为组织领导者,以修建刚、杨振青、杨萍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查实案件40余起,制作案卷71卷。

法院宣判

9月12日,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修江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判处修江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修江波自1994至2004年先后三次因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4年出狱后,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即被告人修建刚、杨振青、杨萍等人逐渐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地缘优势,从2005年开始,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对海阳城区生产村范围内土石方、外墙保温、涂料、供砂石料等工程施工方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及修江波“老大”地位的确立,逐步控制了生产村的土石方等工程。2007年,被告人修江波因犯故意伤害罪入狱后,仍遥控指挥修建刚、杨振青、杨萍等人控制着生产村的土石方、外墙保温涂料等工程,黑社会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大量财富,为组织逐步壮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强大的经济保障,并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出资赔偿、摆平事端等,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非法目的。

该组织社会危害性极大

多年来,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生产村确立了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该村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强揽土石方、外墙保温、外墙涂料、供砂石料工程,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修江波伙同他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润。该组织或团伙成员个人先后实施了17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9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决。

修江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成功宣判,是海阳公安继打掉修建龙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又一重大胜利,彰显了海阳公安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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