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首犯获刑20年

今晨6点 2018-09-13 10:42 大字

晨报讯(YMG记者李俊玲通讯员王全伟摄影报道)9月12日上午,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修江波等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判处修江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烟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修江波自1994至2004年先后三次因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4年出狱后,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即被告人修建刚、杨振青、杨萍等人逐渐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地缘优势,从2005年开始,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对海阳城区生产村范围内土石方、外墙保温、涂料、供砂石料等工程施工方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及修江波“老大”地位的确立,逐步控制了生产村的土石方等工程。2007年,被告人修江波因犯故意伤害罪入狱后,仍遥控指挥修建刚、杨振青、杨萍等人控制着生产村的土石方、外墙保温涂料等工程,黑社会组织初步形成。该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大量财富,为组织逐步壮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强大的经济保障,并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出资赔偿、摆平事端等,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非法目的。多年来,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生产村确立了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该村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强揽土石方、外墙保温、外墙涂料、供砂石料工程,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修江波伙同他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润。该组织,或团伙成员个人先后实施了17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共30余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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