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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时被轧死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被判赔偿5万

今晨6点 2012-06-22 01:43 大字

通讯员姜雪莲孙小俊YMG记者侯召溪

近日,海阳法院成功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年6月,于某在海阳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其女儿,同年10月,于某修车时被车扎死,事故发生后,其女儿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赔。

经法院查明,于某职业系自用小客车司机,兼营农机修理。2010年6月,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0月,于某在帮他人修铲车时,因车体滑动被轧死。

事发后,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于2011年3月下达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内容为:“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职业类别为第4类(汽车、农机维修人员)的参保人员,因‘其他意外\’(不含航空、轨道、轮船、营运汽车、自驾车交通意外)导致身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经原告代理律师调查,该业务员并不了解“第四类职业”具体包括什么,所以没有详细说明。

海阳法院经认为,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中所有不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条款,予以明确说明。况且,被告出具给投保人的保险卡,以及向法庭提供的确认书中,均未明确载明职业类别为第4类的职业具体包括哪些。综上,海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详细说明的义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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