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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上调15%—20%, 海阳提高抚恤标准

烟台日报 2011-11-27 17:5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姜乾通讯员连兴立波)记者昨天从海阳市民政部门了解到,该市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将再次提高当地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此次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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