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左某某身陷囹圄
工程完工两年之久,包工头左某某却迟迟不肯支付雇佣的22人10余万元劳务报酬款,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予以理睬,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左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情回顾:2015年6月18日,左某某与延安某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宜川县某局办公大楼内外墙涂料工程转包合同。左某某承包后,雇佣梁某某等22名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左某某尚未支付梁某某等22人劳动报酬共计111775元并逃匿,梁某某等22人到宜川县劳动监察大队主张权利,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依法调查核实情况后,向左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左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完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左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左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移交宜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经网上追逃,左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建言:获得劳动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切身利益。作为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让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汗水白流。若抱着侥幸的心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那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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