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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擅自毁坏林地300余亩 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并宣判

延安日报 2017-12-21 16: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高瑞)12月19日上午,富县检察院提起的延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宜川县林业局对王某、李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毁坏林木、擅自改变林种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该局继续履行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12月19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公益诉讼人富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宜川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庭审拉开序幕。经审理查明,2013年,宜川县农民王某、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承包的宜川县牛家佃社区公城村大桌子峁、阿石峰村小桌子峁退耕还林地,以“老苹果园平整”为由向宜川县水务局申报了“基本口粮田项目”,并对该土地进行平整。原宜川县牛家佃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被平整土地大部分为退耕还林地时,于当年10月12日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随后,王、李二人购买侧柏树苗2万株并进行栽植,恢复了部分退耕还林地。

2015年3月,王、李二人雇用铲车等,再次对已经恢复的部分植被进行填埋平整后,全部栽植苹果树苗。宜川县林业调查设计队依法鉴定,检验结果为“王某、李某毁坏林地平整农田过程中,占用退耕还林地面积为20.27公顷(304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同年10月19日,宜川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考验期4年,并处罚金2万元。宜川县林业局于2016年4月10日再次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并限期整改,但其仍未整改。

宜川县检察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宜川县林业局发出《检查建议书》,但被告复函称,“王某、李某二人对毁坏的林地已经平整为平地,且均已恢复栽植为苹果树,也不会形成水土流失,从当地农民发展产业的方向和农民个人利益受损等方面综合考虑,未要求其更换树种。”经询问,市林业局得知,此地块未经审批将防护林变为经济林,栽植为苹果树不符合《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毁坏生态林,栽植为果树较原有植被的防护效能确有降低。另查明,王、李占有的304亩林地至今仍处于被毁坏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宜川县林业局主管宜川县域的林业工作,负有对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职责,其对于王某、李某毁坏林地的行为虽最后一次发出《整改通知》,但相对人并未作出整改,被毁坏的林地至今仍处于毁坏状态。因此,被告对上述非法毁坏林地行为,仍存在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事实。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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