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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审判:新时期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有力创新

延安日报 2011-01-05 23:17 大字

深入案件发生地调查案情、审理案件是延安中院贯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切实方便群众诉讼的重要举措。图为2010年10月13日,延安中院民二庭法官在延长县黑家堡案件现场开庭审理艾红与康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为了交流工作经验,全面推行“一线审判模式”,2010年11月9日延安中院在甘泉县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暨“一线审判模式”推进会。图为大会会场。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体下乡查看案情是延安中院推行“一线审判模式”的重要举措。图为2010年5月24日,延安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体深入宜川县查看一起行政案件现场,并向当地群众征询裁判意见。

(上接第一版)“一线审判模式”以转变审判作风为出发点,以传承司法传统为创新点,以树立司法权威为落脚点,这一模式的推广运用,对全面提升各级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转变队伍作风、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将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线审判模式”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市中院副院长雷钧告诉记者,“一线审判模式”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五个一线”,即:便民诉讼在一线,查明案件在一线,化解纠纷在一线,改革发展在一线,争创一流在一线。围绕这“五个一线”,市法院先在甘泉县法院进行了“一线审判模式”试点工作,后在全市两级法院大力推行。从审结案件的效果看,运用这一模式办理的案件,达到了原、被告双方满意的良好效果,司法为民在这一模式中得到了有力的贯彻和充分的体现。

司法便民是增进法院和当事人互动互信的有效途径,便民应该体现在诉讼程序的便民化、审判方式的公开化和裁判过程的民主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因对法院规定和审判程序不了解、不理解而产生的对审判行为和裁判结果的不认可、不信服。基于这一明悉的认识,市中院首先坚持诉讼程序便民化。为了达到立案便民,他们建立健全了设备完备、制度公开、便于查询的立案大厅,实行诉讼引导,让来院办理诉讼手续及其他事宜的当事人,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相关程序和办事流程。为了做到工作信息便民,他们公开立案大厅和执行大厅等重点岗位法官信息,法院办公场所平面图、诉讼须知、诉讼费收费办法、诉讼风险提示、法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法院网址、主要领导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当事人进行了监督。为了在审判过程

中体现便民,按照诉讼法规定,提前告知举证、应诉等诉讼权利。对于自身救济能力弱的当事人,认真做好诉讼引导和诉讼救济工作,保证他们打得起官司;在庭审中,力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他们充分表达诉求和参与论辩,保证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执行案件统一录入微机,以便于当事人随时查询;对于适用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的,向申请人充分阐明理由;执行款项到位后,及时兑现交付,处处体现了便民利民。

准确掌握案情是公正裁判的基础,而要准确地掌握案情,必须深入一线,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为此,市中院坚持查明案情在一线,首先将法官工作、审判场所、司法服务向基层“三延伸”:将深入一线查明案情作为办案的基本原则,将审判场延伸到一线作为法官的一贯作风,将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和进行法律宣传作为法官的主要任务,主动到案发地化解矛盾、开庭审判、公开执行、宣讲法律。其次,坚持到一线查明重点案件。对刑事一审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等多发、易发民事案件,以及涉及不动产的民事、行政案件和重大执行案件,主审法官主动深入一线调查取证,有针对性地听取邻里群众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准确把握讼争焦点,能就地调解协调的,尽量调解处理,不能调解处理的,将调查结果作为依法裁判的重要参考,切实做到了“分析认定事实深入到案件发生第一场所,调解息诉体现在审判执行的第一环节,案件庭审场所延伸到基层第一前沿”。

化解纠纷、平息矛盾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在当前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群众诉求日益多

样化、涉诉信访日益上升化的大背景下,全市法院坚持化解纠纷在一线,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工作中,他们首先建立健全了大调解格局,严格遵守合法、自愿的调解原则,运用调解、协调等温和手段,促成诉讼纠纷的平稳解决。法院加强了立案前后的调解工作,在立案庭设立了专门调解法官或调解工作室,对当事人在立案时有调解意愿或倾向的,及时实施调解。其次,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切实将化解纠纷职能延伸到一线。法院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和专业特长,在各基层法院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在中心乡镇和重点企业设立了诉讼联系站,在其他基层单位设立了诉讼联系点,指定专人担任诉讼联系员,基层法院和法庭全体法官包片负责诉讼联系工作,形成了“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化格局。与此同时,他们加强了对判处非监禁刑罪犯与“两劳”释放人员的监管和帮教工作,与司法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实现该类人员的信息互享,强化了对重点人员的社会管理。中院还与全市石油、煤炭等重点企业联合开展“院企共建”活动,建立法律服务、普法教育、纠纷化解、司法建议和文化交流等多项共建机制,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和矛盾化解工作中。再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一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推行“一线审判模式”,难在基层法院和法庭案多人少、涉诉信访难和执行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他们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实行上下级法院法官挂职交流,积极引进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同时,实行“院(庭)长接待和预约接待”、“主要领导包案下访”等体现一线作风的便民诉访制度,在立案大厅设

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对于与审判、执行等有关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信访问题,统一由信访接待部门办理。

深化法院改革是提升公正司法的动力和保障,而法院改革的经验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基层一线。近年来,延安市各基层法院在一线司法审判实践中,创造和实行了一系列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先进性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宝塔区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三位一体”执行制度、洛川县法院的“140”便民诉讼服务制度、安塞县法院的执行“110”制度、黄陵县法院的法官制改革等,这些做法源于一线,实践于一线,检验于一线,为推进全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动力。市法院注重总结这些在一线审判实践中产生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并着力实现成果转化,使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得以在全市两级法院推广,对审判工作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延安代表着一种伟大的精神、崇高的荣誉和庄严的形象,延安法院争创一流是继承延安精神、弘扬司法传统的光荣使命和义不容辞的崇高职责。因此,市法院提出了“争创一流在一线”的行动口号,坚持在一线建功立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在一线改进思想,提高法官队伍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在一线改进作风,塑造延安法院形象和一流的法院品牌。教育法官学会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在审判实践中充分践行群众路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法制宣传普及到一线,用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和人民群众的评价来检验法官的司法能力,争做一名群众爱戴的平民法官;确立了“和谐司法”和“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审判价值评判标准,

通过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引导和带动广大法官在一线审判和执行实践中,自觉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批评,大力弘扬边区法官“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训条,不断充实延安法院的品牌内涵,为延安法院跻身全省先进、全国知名的一流法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法院审判,走进一线

案例一:原告刘耀辉,法定代理人丁凤系刘耀辉之母,被告刘世国、高宝香系刘耀辉之祖父、祖母。原告刘耀辉之父刘炜生前系延安荣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并由该公司派遣至甘泉移动公司工作。2009年6月23日,刘炜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同年7月3日,延安荣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泉移动公司与原告之母丁凤、被告刘世国、高宝香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延安荣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泉移动公司补偿原、被告双方刘炜的死亡补助金、丧葬费、亲情抚恤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8万元。该协议同时约定,延安荣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泉移动公司将48万元汇入交警大队指定帐户,原、被告双方在办理刘炜丧葬事宜后领取46万元,剩余的2万元待办理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相关手续后领取。后因原、被告对补偿款分割发生争议,致补偿款无法兑现。

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甘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原告住所地甘泉县道镇街就地开庭,同时邀请了原、被告双方所在地的社区负责人、群众代表、甘泉移动公司法律顾问、甘泉县交警大队干警代表参加旁听,并发放了征求旁听人员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意见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召开了旁听人员会议,听取了旁听人员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意见并在旁听人员的参与下就地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分别谈了各自的调解方案。合议庭在征求旁听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调解建议。经过反复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到协议,并通过交警队进行了当场兑现,使这一起祖、孙之间的民事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这是一起典型的运用“一线审判模式”执行的案例。甘泉县法院在对这起案件评析时认为,本案系祖孙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血亲之间的利益之争,且双方之间的争论较为激烈,导致对薄公堂。法院不宜就案审案,一判了之,而用调解结案才是最佳的方式。本案虽然属于简单的家庭内部纠纷,但法律关系却较为复杂,既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又涉及民间习俗的具体运用。在庭审中,法院充分征求旁听人员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建议,融入了社情民意,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人民法院审判进社区,上门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征求旁听群众意见,既听取了民意,吸取了民智,又能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这种办案方式继承和发扬了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体现了法院的人民性,收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以片、影响一线、稳定一方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2010年7月22日,原告胡金元向延长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何明亮、赵世斌、赵世春、郑思仁供水合同纠纷,诉请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供水费1.38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44万元。延长

县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均居住在黑家堡镇后马家沟村及邻村,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将法庭设在黑家堡镇后马家沟村,副院长高亚非亲自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庭庭长杨宏、黑家堡法庭庭长常根伟组成合议庭,深入农村,巡回办案。开庭审理后,查明:2004年初,甘谷驿采油厂决定在延长县黑家堡镇后马家沟村进行石油开发,计划打油井14口,打井供水任务由后马家沟完成。后马家沟村以每口油井10人共分14组将供水任务分给村民完成。其中郑思仁、赵世春、赵世斌各代表10人分得5号、6号、7号井的供水任务。2004年4月4日,郑思仁、赵世春、赵世斌与被告何明亮达成协议,将5、6、7号打井供水以每口3800元,共计11400元承包给被告何明亮。后被告何明亮在何西娃的介绍下又将三口井的供水以每井4600元,共计13800元转让给原告胡金元。2005年甘谷驿采油厂打井一口,后因前、后马家沟两村因地界发生纠纷而被迫中止打井。2010年6月,甘谷驿采油厂再次进入后马家沟进行石油开发,将原14口油井的打井计划调整为4口,经村民讨论,将该4口油井的供水任务由村集体交由井队完成,井队按每口19200元给付村集体供水费,致使原、被告签订的供水合同不能履行。

本案在审理中,经过办案人员的极力调解,原、被告认为因甘谷驿采油厂打井数量变更,致使供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同意终止供水合同的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3800元供水费,被告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数额过高,被告同意酌情赔偿部分损失。最终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终止原告胡金元、被告何明亮所签订供水合同的同时,被告何明亮返还原告胡金元1.38万元,并酌情赔偿原告损失1380元,彻底化解了这起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原告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了位于宝塔区桥沟杨家湾“延安林木园”的土地和林地使用权,后出资在该块土地上利用原废弃的土坝修建了营业性鱼池,在延惠渠处修建了向鱼池供水的抽水泵站,并铺设安装了供水管线等附属设施。2007年5月20日,被告延安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可以在2007年5月30日至2009年5月30日之间利用原告抽水泵房、鱼池,并可在原告使用的土地上埋设给水管线解决其项目供水问题,后经被告要求,双方将供水时间延长至2009年11月15日,由被告从其山顶修建的水塔出水管处为原告压设直径100毫米的供水管线至山脊西侧,并安装阀井及水表,被告将安装的水泵及管线全部无偿留给原告永久性使用。后原告提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从其山顶修建的水塔出水管处为原告压设直径100毫米的供水管线至山脊西侧,也未安装阀井及水表,并且供水时间已到期,被告仍然强行用原告的水,最后,被告甚至雇用社会闲散人员翻门绕过鱼池,强行在原告场地上另埋管线取水。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鱼池内5000多斤鱼全部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多万元。

宝塔区法院在受理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后,庭长陈文财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查明被告用水事实后,即刻向被告依法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停止用水。紧接着

组织原、被告负责人、律师多次进行座谈,发现原被告在鱼池的赔偿数额上的分歧是争议的最大焦点。之后,办案法官进行了背靠背调解,向各方当事人做充分的法律思想工作,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考虑到如果将官司继续打下去,需要鉴定等,双方当事人将产生更大的损失,主审法官向陈庭长再次汇报了案件的进展情况。陈庭长再次将双方当事人组织在一起,告知利害关系,经多次协商,原被告终于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

在这起错综复杂的案情中,办案法官深入现场,在获得一手资料后,果断对被告侵害原告物权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在接下来的审理中,法官们采取背靠背调解、面对面调解等工作方法,本着评息矛盾纠纷、解决问题的目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多次的努力,终于收到了满意的效果。

案例四:2010年10月13日,重庆果商石某在洛川县槐柏镇购买了马某苹果约5吨,约定每斤2.60元。装苹果的过程中,马某之兄来现场蛮骂果商装果子太仔细,信息员路某与之发生口角,马某之兄将路某打倒在地,路某遂住院治疗。石某要求装苹果时被马某拒绝,且未能清点已装的苹果数量,后经派出所、镇政府调解未果。10月27日,马某叫石某装运苹果,石某到场后,又与马某言语不合,以苹果脱水、变色为由拒绝装运,并于10月28日诉至县法院,请求中止合同赔偿损失或变更合同中的价格。县法院院长白卫星遂派法官邀请信息员、村干部共同前往现场调查了解,发现所装的果品质量完好,遂进行调解,双方同意以原合同执行,马某保证果商安全,并于10月30日顺利履行了合同内容。

在这起涉农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单凭原告的一面之词,法官就会陷入当事人的口舌之中,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如果按照原告的要求,中止合同,果商即索要包装费、人工费;变更合同,则牵扯果品质量、价格变动辐度,且质量及价格要专业人士进行鉴定,不论怎样都会导致案情的复杂化。为了尽快解决这一纠纷案,办案法官深入到案发现场,邀请村调委会干部、信息员等到场,利用他们熟悉果品质量的优势,对已装的果品进行了质量检验。在一致认为果品质量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脱水、色差等问题后,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对双方当事了进行了调解,最终使这起纠纷在最短时间内通过现场办案得到了化解。

洛川是世界著名的苹果之乡,经营果园历来是当地居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早在上世纪90年代,洛川法院就建立了“果乡诉讼140法庭”,设立了“140诉讼热线”,成立专门合议庭,24小时随时受理并深入现场调处果商纠纷,年均办理此类案件150多件,深受当地群众的好评。这一工作机制,目前已经推向全市,市中院于2010年6月向全市集中配发了巡回审判装备,明确要求各基层法院将建立“警务化法庭”,随时受理并调处情况紧急的各类纠纷。

案例五:2010年2月23日,原告吴起县五谷城乡村民蔡志成来到被告蔡学锋家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住院8天,花了几千元医疗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罚款200元。原告因向被告索要赔偿被拒绝而将被告告上法院。法庭开始组织调解时,当事人双方矛盾很大,情绪对立,均不同意法

官主持调解。后来,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的关键症结在于双方的土地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占了自己的土地,而被告却认为争议土地已经由原告兑换给了自己。矛盾即由此引发。双方当事人居住偏远,交通极为不便,办案人员多次步行深入到当事人村上,向村组负责人及知情村民全面了解当事人争议土地的情况。等到当事人干完农活回到家,办案人员再对其做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用真情感动了当事人。最后,法庭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支书、村主任,在村委会办公部里就本案人身损害赔偿及土地纠纷一并进行了现场调解。法官及村干部耐心细致的引导说服,终使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当场兑现。土地纠纷也得到了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原被告握手言和,邻里关系走向和睦和谐。

调解是法院处理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也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当前在基层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法,其效率效益价值颇高,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诉讼后的社会稳定。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为了化解矛盾,办案人员多次步行到村上,了解情况,协调解决,真正体现了人民法官深入一线、真心为民的情怀。

案例六:2007年8月7日下午,富县张村驿乡某村的四名小学生一起玩耍,崔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引起厮拉,李某被崔某摔倒在地,身体受伤,经县医院诊断为肱骨内上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骨折(右)。先后在县、市两级医院住院,花费治疗费6396.85元,交通费298元。出院后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支付鉴定费800元。李某监护人与崔某监护人协商未果后,起诉至富县法院,请求判令崔某监护人赔偿李某治疗各项费用8300元及二次治疗费、伤残补助费。

富县法院接案后,认为原、被告同为未成年学生,李某在假期玩耍时被崔某厮拉受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次要责任。依法对各种治疗及补助费用进行折算,最终判决崔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李某赔偿18301.4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

请了强制执行崔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然而,执行人员第一次来到崔某家里,看到是的年久失修、已被列入危房的五间瓦房,家中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崔某监护人本分老实,身体瘦弱,五亩果园因管理不善收入不景气,没有给付能力。执行法官耐心地做工作,崔某四处寻借,最后只借到300元。第二次,执行干警再次前去执行该案,被执行人崔某仍然是东挪西凑地拼了500元。2009年11月,执行法官第三次上门执行。被执行人见法院来人了,面有难色地说:“去年我家情况好,给了500元,今年情况不如去年,只能给二三百元。”面对如此境况,执行法官也犯了难,最后把同村的李某和村干部找来协商解决,被执行人最后同意先给2000元,跑出去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借了2000元。2010年11月1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电话,得知被执行人正在村外路边装苹果,要求扣押其苹果给付款。执行法官及时到位,被执行人的苹果已部分起车,但2万元果款还未付。如果果断扣押,该案可顺利执结。但却会令被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生活境况完全是天壤之别,于法来讲,完全应该扣押果款,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然而于情来讲,被执行人生活困难,辛苦劳作一年换来的

成果还未装入自己身上,果断执行对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来说太过于残酷了。正在为难之际,苹果中介人孙某向执行人员提出建议,能否让他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让申请人让出些给付款,使案子一次性了结。执行人员和孙某分别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做工作,最后申请人考虑到与被执行人同住一村,又是房前屋后,以后还要共事,愿意做出重大让步,一次性解决纠纷。最终,以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人8500元握手言和。申请人说,其实他也不愿意与被执行人结怨并起诉他,只因当初被执行人老实本分不会办事,事情发生后如果能出8000元也不至于发展到今天。被执行人也如释重负地告诉法官,他当初是经济能力不好,根本无力承担,否则也不会拖到今天。不过,申请人一次性给他让了7000元,他非常感激,更感谢执行人员体察民情的办案作风。

这起拖了几年的执行难案,最终能达到双方的满意,体现了法院浓浓的“人情司法”味。从法律角度讲,执行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果断扣押果款,及时兑现执行款物,最大地保障申请人的法益。但从情与理的方面讲,司法行为既要注重法理,也要很好地贯彻民情、民生及国情。正是执行法官在一次次地执行中,亲身感受到了被执行人困难的生活和无力给付的窘境,在情与法中找到适合的尺度,凭着执行和解和调解这两大司法法宝,最终才达到了消解疑难、解除怨怼的良好效果。

一起起民事纠纷的案结事了,离不开延安法院法官深入一线开展司法便民服务的足迹和身影,离不开他们苦口婆心的调解与法律援助服务。据了解,自2007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通过“一线审判模式”调解和审理民事案件达4517起,占到此类案件总数的48.95%,大量社会矛盾在诉前就得到了平息,市中院2010年的民事二审案件受理数同比下降了32.27%。这也有力地说明了“一线审判模式”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发挥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尾声:“一线审判模式”与“马锡五审判方式”

对于延安的老百姓来说,人

们也许不熟悉马锡五这个名字,但绝对熟悉民间流传的“乌鸦告状”。当年,正是这位出生于志丹农村的“马青天”——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用他独特的审判方式,了结了一起起离奇案件,终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人民群众的冤屈得到申诉。由于贴近边区生活,这种审判方式在当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至今仍被看作是“司法民主化”的典范。

而对于司法界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盏彪炳司法史册的明灯,照亮着一批又一批的人民法官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无怨无悔地走下去。他们的心中,永远深刻着“人民”二字。

无论什么时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都源自于人民,所以只有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方能不辜负人民赋予的重托。延安法院坚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民权益为己任,能动高效司法,主动服务人民,坚持一线审判,以司法为民的实践行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交给人民的肯定是一份满意合格的答卷。

我们期待,延安两级法院能涌现更多的“马青天”!延安法院的“一线审判模式”能更加发扬光大、司法为民能走出更宽更阔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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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延长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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