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153万元 延安一企业法人代表 获刑3年被罚10万元

西安晚报 2018-05-03 05: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雷鸣通讯员姜云)记者昨日从宝塔区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成功审理一起行贿案件。当事人孙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据介绍,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为能承揽长庆油田一采油厂的钻前工程(推井场),从2013年8月开始先后5次共给长庆油田一采油厂外协科副科长及产能项目组副经理史某某(另案处理)153万元好处费。收到钱后,史某某也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孙某帮忙承揽了施工井场。根据史某某所在采油厂的情况说明,证明孙某为法人代表的宝塔区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在长庆油田一采油厂2011年~2015年的钻前工程,共施工井场305座,结算费194419701.88元。

宝塔区法院审理查明:孙某从2013年8月开始5次向史某某及其妻子俞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53万元。案发后,史某某将受贿的钱款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为了在长庆油田一采油厂承揽工程,多次给该单位正科级干部时任对外协调科副科长的史某某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宝塔区法院遂依法对孙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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