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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公告

延安日报 2011-08-31 21:12 大字

延安城区广大市民: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提高延安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城市三办、城郊五乡镇所辖范围以及市、区内机关、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区域为限养区,原则上不允许养犬。

二、限养区外的个体养犬专业户、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须先经所在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组同意,在畜牧部门办理《犬类免疫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养殖许可证》,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三、限养区内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限养费。孤寡老人饲养陪伴犬、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限养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养犬限养费。

四、单位和个人在养犬时,应遵守规定,不得污染市容环境;不得携带犬类进入街道、广场、商场、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时,必须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将犬装入犬笼、犬袋,或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不得超过1米。否则,以无证养犬处以2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五、凡在限养区养犬的,一经发现,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不按规定携犬进入闹市区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污染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未办理《犬类饲养证》或《犬类养殖许可证》,并不按期注射狂犬疫苗和年度审验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外,没收犬只。未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犬类养殖场(中心)、犬类市场,或者养犬出售牟利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六、驱使犬只伤害他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发布三日后,区委、区政府将在城市三办、城郊五乡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养犬规范管理工作,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为建设圣地延安、生态延安、幸福延安作出积极贡献。中共延安市宝塔区委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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