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政策和法规,进一步提高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确保榆林市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及征缴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省驻延单位,均需按
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年审程序,时限要求及处罚措
施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到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北关街审计局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已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应持在职职工工资表、编制本、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到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北关街审计局旁)或延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
各单位年审与缴费必须在12月底完成。
在征缴期内没有主动缴纳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征缴清单,予以扣缴。中省驻延单位,企业由地税部门核定征缴数额并与代征。对于既不年审又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将按照省政府85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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