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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野生保护动物洛川一男子受惩处

延安日报 2015-07-21 08:3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冯延宏记者高乐)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并准备食用。7月14日,洛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作出宣判,判处秦雷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春夏交替的一天,秦雷正在自家田地里拔谷苗,忽闻一阵狗吠声。抬头望去,只见一条狗正在狂咬一只长得像野羊的动物,受伤的动物急于逃脱,拼命往旁边的灌木林里跑,却被树枝死死卡住。秦雷见状,急忙上前抓住其脖子并用力将其拧死,然后带回家冻入冰柜准备食用。在处理过程中,秦雷发现该动物不同于平时见到的野羊,经打听得知可能是獐子。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原麝,又称为麝獐,属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秦雷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秦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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