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起意盗现金真诚悔罪获缓刑
本报讯(苏静记者贾志敏)2月24日,黄陵县法院对受理的一起临时起意盗窃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晶晶(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9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任晶晶在该县店头车站旁一家名为“海琴”商店购买东西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放有一沓现金,临时起意产生盗窃现金的想法。当任晶晶将现金装进自己的购物塑料袋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清点被盗现金共计9000元。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晶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临时起意而盗窃他人财物,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及时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以罚金9000元的判决。判决后,被告人任晶晶表示服从,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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